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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基金会票据管理制度

 

为规范江苏省教育基金会票据管理,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票据的管理职责、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1. 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由基金会资金部经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的收款或缴款凭证,是基金会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2. 基金会资金部是基金会票据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负责统一购买票据和票据的保管、使用、核销、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3. 基金会现使用的票据有三种:

(1)盖有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 (三联手工版),用于社会法人及个人对省教育基金会捐赠款项的收取。

(2)盖有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三联手工版),用于对基金会非扶贫助学项目的收入等。

(3)盖有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行政事业结算凭证”(手工版),主要用于与基金会外单位发生的有关业务。

上述票据只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严禁互相借用、转让、转销或代他人开票。


二、票据的使用和核销

1. “捐赠专用收据”的开出,须经分管资金部的秘书长审核和理事长的审批后方可开具。

2. 票据要按种类和顺序使用,填写的票据内容必须与票据的使用范围相一致,不得超越范围使用。填写票据时,必须写清楚名称、内容、日期、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开票人及收款人要签全名或盖私章。严禁虚开、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写错或作废的票据,三联均应保存完整,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以备检验。票据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不得撕开。

3. 领用票据人员原则上每天要把所收取的现金,及时交给资金部出纳人员入账,出纳人员要在票据存根联、入账联上签字以示当日收取。当日收取金额必须交银行。

4. 在每本票据全部使用完后,票据领用人应检查所收款项是否如数清交资金部出纳人员,核对无误后,才可换领新的票据。

5. 票据使用时发现票据丢失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同时写成书面材料送有关部门处理。

6. 每月初票据管理人员都需上报上月票据使用统计表,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必须分别对上半年度、下半年度所有票据进行清核,并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和票据进行存档、核销等处理。


三、罚则

1.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⑴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自购票据的;

⑵未按规定使用票据及故意隐瞒;

(3)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⑷不按规定接受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的;

⑸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⑹不按规定上交收取现金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

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对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