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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奖励教师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根据江苏省教育基金会章程,为鼓励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敬业爱岗,献身教育事业,特制订本奖励教师计划的实施暂行办法。


  一、计划实施的对象与条件


  (一)对象:


  在我省境内的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条件:


  忠诚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进行教育创新。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立德树人方面成绩突出,群众口碑好,社会认可度高。并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具体条件根据奖励项目的对象要求另行制订。


  二、奖励教师计划项目的确定与奖励标准


  奖励项目的确定一般有三种形式:


  (一)与省教育厅有关处室的表彰工作相结合,确定奖励项目;


  (二)与合作(或捐赠)单位联合组织实施,并冠以一定的荣誉名称;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省教育基金会制订综合或单项实施项目。


  奖金的数额根据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奖励教师计划的实施程序


  奖励计划的实施一般分三个阶段:


  (一)制订年度奖励计划。


  每年的教师奖励计划于上年的最后一季度制订。奖励计划包括奖励项目、奖励费用的总额度、实施时间等。


  (二)奖励项目的实施。


  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下发实施文件,经学校评选、推荐,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社会公示,最后由省教育基金会会同省教育厅或捐赠单位确定获奖者名单。


  (三)召开表彰奖励大会。


  为大力表彰先进,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每个奖励项目除了在有关媒体上宣传外,还可以视情况召开表彰大会,或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进行表彰。


  四、奖励计划的落实


  (一) 根据最后确定的获得基金会奖励的教师名单,省教育基金会通过最便捷的办法,将奖金款汇到受奖励教师的所在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


  (二) 奖励项目及获得省教育基金会奖励的教师名单,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五、奖励教师计划项目管理的评估


  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将建立奖励优秀教师计划的项目管理评估制度,及时采集各种相关信息与数据,定期对奖励优秀教师计划的实施进行分析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并据此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提高奖励优秀教师计划的实施效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