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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创始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名称为“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创始基金”(以下简称创始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所在地为江苏省南京市。


  第四条  创始基金为永久性基金,原则上不动本,只用息。


  第五条  创始基金在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内设立专户,严格遵循本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审计。


  第六条  本会设立“创始会员”、“荣誉会员”荣誉称号。


第二章 来源与用途


  第七条  创始基金的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获得“创始会员”、“荣誉会员”资格者的捐赠;


  (三)上年度创始基金增值的结余部分;


  (四)其他定向捐赠。


  第八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用途:


  (一)扶贫助学、教育慈善救助,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励“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成绩突出的教师;


  (二)本会及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


  (三)经本会理事会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运作与监督


  第九条  创始基金应谨慎运作,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保证创始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条  创始基金的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有:


  (一)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二)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增值;


  (三)购买国家债券等有价证券进行增值;


  (四)其他合法增值途径。


  第十一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须经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创始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三条  创始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本会监事会监督核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办法的修改须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