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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名称为“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创始基金”(以下简称创始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所在地为江苏省南京市。
第四条 创始基金为永久性基金,原则上不动本,只用息。
第五条 创始基金在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内设立专户,严格遵循本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审计。
第六条 本会设立“创始会员”、“荣誉会员”荣誉称号。
第二章 来源与用途
第七条 创始基金的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获得“创始会员”、“荣誉会员”资格者的捐赠;
(三)上年度创始基金增值的结余部分;
(四)其他定向捐赠。
第八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用途:
(一)扶贫助学、教育慈善救助,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励“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成绩突出的教师;
(二)本会及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
(三)经本会理事会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运作与监督
第九条 创始基金应谨慎运作,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保证创始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条 创始基金的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有:
(一)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二)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增值;
(三)购买国家债券等有价证券进行增值;
(四)其他合法增值途径。
第十一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须经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创始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三条 创始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本会监事会监督核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办法的修改须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