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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基金会资助支出管理制度

 

一、资助项目的支付


  1. 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


  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款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2. 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按照上款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3. 基金会资金支出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和基金会决议执行。各项支出应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


  二、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为筹集捐款发生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费的支付


  1. 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工作人员的经费等。理事会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财务支出1000元以内的,由秘书长签,1000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2.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按有关规定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3. 基金管理费一般按资金增值金额的10%提取,特殊情况减免提收管理费的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同意。


  四、基金会日常开支费用,在基金利息收入中开支


  当年日常开支费用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按5:3:2的比例,形成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三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