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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基金会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根据江苏省教育基金会章程,为支持我省贫困地区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特制订本扶贫助困计划的实施暂行办法。


  一、扶助的重点对象


  (一)我省苏北、苏中地区财政相对困难的县(市)所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


  (二)我省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学校;


  (三)我省为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在我省境内举办的学校;


  (四)我省高等学校中农林、师范、特教、医药等院系、专业。


  二、资助项目与标准


  (一)扶贫助困的资助项目主要是危房改造维修、课桌凳配套、图书电教仪器和体音美器材设备的添置等。


  (二)资助的标准根据基金会资金筹集和急需情况而定,除捐赠者有指定的要求外,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助困计划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1.申请资助的学校需于每年春季新学期初向江苏省教育基金会提出书面资助申请报告,并逐条如实填写《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助困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有关内容;


  2.申请学校是高等学校,学校签章后,连同申请报告于每年的3月底以前径寄江苏省教育基金会。中小学需将《申请表》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3.中小学经审核通过的《申请表》,连同学校的申请报告由教育主管部门一并寄送到江苏省教育基金会。


  (二)享受资助学校的资格审定:


  1.省教育基金会召开项目初审会,先行对学校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对经初审通过的申请学校,视情况再由省教育基金会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实:


  (1)委托申请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基金会进行核实;


  (2)由省教育基金会指定当地有关人员进行核实;


  (3)委托志愿者到申请学校进行实地核实;


  (4)由省教育基金会直接派员进行核实。


  (三)享受资助学校名单的最后确定:


  1.经上述程序审核的申请学校,提交省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最后确定。


  2.对省教育基金会与合作或捐赠单位正式签订捐赠使用用途协议的项目,应根据协议的要求,按捐赠者意愿,定向确定享受资助的学校名单和项目、款项。


  3.年度助困计划的制订与享受资助学校的资格审定,要充分征得省教育厅有关处室的意见。


  四、助困计划的落实与检查


  (一) 根据最后确定的享受基金会资助的学校名单,省教育基金会通过最便捷的办法,将资助款汇到受资助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


  (二) 享受省教育基金会资助的学校名单,通过媒体按学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三) 享受资助的学校,应配合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建立本校受资助的长期档案,并接受省教育基金会及其委托机构有关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五、助学计划项目管理的评估


  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将建立助困计划项目管理评估制度。及时采集各种相关信息与数据,定期对助困计划的实施进行分析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并据此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助困计划的实施效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江苏省教育基金会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计划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