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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基金会接受扶贫助学爱心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办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江苏省教育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欢迎和接受省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捐赠人”)资助我省教育事业(设立“助学专项资金”,资助贫困学生,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困难;设立“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设立“救助专项资金”,对遇到重大困难的学生实施教育慈善救助;设立“奖教专项资金”,奖励“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成绩突出的人民教师;资助其他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有关教育公益事业)。


捐赠可用现金、汇款、支票、有价证券等,也可捐赠实物。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物资,本会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均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条  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除接受一般形式的捐赠外,亦接受“存本捐息”、“定向捐赠”、 “冠名捐赠”、“合同认捐”等形式的捐赠。“存本捐息”捐赠起点金额:个人十万元(人民币),单位一百万元。


第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同时将受赠资金(实物)登记注册,妥善管理,并及时在基金会网页上公布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资金(实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凡为江苏省教育基金会爱心捐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将捐资者名单列入《教育爱心捐赠名册》存档纪念,并在基金会网上公布、宣传。


本会对捐赠一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一千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对捐赠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一万元以上的个人,推荐新闻单位褒扬;


对单位捐赠五十万元以上、个人捐赠十万元以上者,经双方协商可设立该单位、个人名字命名的专项基金,全称为“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单位或个人名称)××(项目名称)基金”;


捐赠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代表)以及捐赠二十万元以上的个人,将聘请为本基金会荣誉理事。捐赠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代表)以及捐赠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将聘请为本会荣誉副理事长。捐赠五百万元以上的单位(代表)以及捐赠二百万元以上的个人者,将被聘请为本会荣誉理事长。


第七条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单位、组织,本会将以一定的形式在全省予以宣传、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宣传和表彰,须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八条  本会可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就捐赠资金(实物)数量、捐赠方式、所捐资金(实物)的使用、捐赠者的权益等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捐赠、受赠双方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


第九条  纳税人对江苏省教育基金会的捐赠,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江苏省非营利性社团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苏财税〔2007〕63号)的相关规定,由本会开具“江苏省捐赠专用票据”,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