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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各类资金风险,使资金更好地用于江苏省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事业活动,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江苏省教育基金会章程》、《江苏省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 投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投资项目;

(三)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四)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七条 基金会基金项目部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投资计划,执行投资计划。主要职责是:

(一)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四)审核投资合同、协议;

(五)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六)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投资情况。

第三章 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十条 基金会的投资资产限于基金会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十一条 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待拨付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四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范围包括:

(一)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

(三)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二)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三)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四)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七条 基金会资产投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可用于银行活期、定期存款、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

(二)委托投资应基于捐赠者(投资人)的意愿(协议中明确);

(三)投资项目超过上述范围的,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投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