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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基金会慈善救助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根据江苏省教育基金会章程,为资助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特制订本慈善救助计划的实施暂行办法。


  一、救助对象与条件


  (一)救助对象:


  1.在我省小学教育、中等教育(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和中专、中技学校)和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阶段就读的在校学生;


  2.在我省上述学校就读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在校学生。


  (二)救助对象的条件:


  1.学生的唯一抚养人突然亡故或遇到突发伤害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情况遇到特殊困难。


  2.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伤害事故,需要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


  (三)发生上述情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1.国内外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救助的;


  2.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已向其提供救助的。


  二、救助办法与标准


  救助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实施,具体标准根据发生情况的需要和可能确定。一般为一次性救助,个别案例可分步实施。


  三、救助计划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及时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1.申请救助的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亲属、同学等)向江苏省教育基金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书,并逐条如实填写《江苏省教育基金会救助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有关部分内容;


  2.所在学校为中小学的,填写有关证明情况并签章后,须将《申请表》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3.经审核通过的《申请表》,连同受救助学生的申请书由教育主管部门及时一并寄送到江苏省教育基金会;高等学校签署意见后,可将有关申请材料径寄江苏省教育基金会。


  (二)享受救助学生的资格审定:


  1.省教育基金会在收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及时对书面申请救助材料进行初审;


  2.对经初审通过的申请学生,视情况再由省教育基金会直接派员核实,或委托当地的有关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基金会等)进行核实。


  (三)享受救助学生名单的最后确定:


  1.经上述程序审核的申请学生名单,提交省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最后确定。


  2.对省教育基金会与合作(或捐赠)单位正式签订救助协议的项目,应根据协议的要求,按捐赠者意愿,确定享受救助学生的救助办法。


  四、救助计划的落实与检查


  (一) 根据最后确定的享受救助学生的名单与办法,省教育基金会通过最便捷的办法,将救助款汇到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受救助学生的所在学校,并通知本人领取。


  (二) 享受省教育基金会救助的学生名单,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三) 享受救助的学生所在学校,应配合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建立本校受资助学生的长期档案,如实向省教育基金会反映有关情况,并接受省教育基金会及其委托机构的检查。


  (四) 省教育基金会将定期组织对受救助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终止救助计划。终止救助的决定权在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因各种情况终止救助的学生名单,必要时也向社会公布。


  五、救助计划项目管理的评估


  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将建立救助计划项目管理评估制度,及时采集各种相关信息与数据,定期对救助计划的实施进行分析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并据此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救助计划的实施效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江苏省教育基金会救助计划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