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北京西路15-2号
- 025-83335826
- jsjyjjh@ec.js.edu.cn
(经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2017.7.17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江苏省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Jiangsu Provincial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JS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聚、吸纳社会力量和资源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其完成学业;奖励德才兼备的学生;支持贫困地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实施教育慈善救助;奖励“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成绩突出的教师;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7517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均为合法捐赠财产。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住所为北京西路15-2号,邮政编码:210024。电话:025-83335826、833356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宣传和募集活动,通过多种渠道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集活动,筹措基金会资金;
(二)接受海内外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金、财产捐赠及无偿技术援助;
(三)根据省教育厅的规划和要求,开展经常性的扶困助学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奖励德才兼备的学生;
(四)接受政府委托或指定开展的与教育相关的各类教育公益资助项目;
(五)支持全省教育事业发展和贫困地区学校建设;实施教育慈善救助;
(六)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
(七)接受委托管理国内外其他基金机构用于江苏地区教育事业的资金;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基金会的合作、交流活动;
(八)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教育工作,热心教育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社会活动能力、决策议事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根据业务主管单位指导意见,如理事单位的理事因工作变动或退休,原则上由新任负责同志出任理事。
(四)罢免、调整、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理事的选举、调整、增补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审议由秘书长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委托副理事长或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留存会议记录。形成决议事项的,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如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本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本基金会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五)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基金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理事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人选,经理事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决定;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公开募捐、定向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利息收益和合法的投资收益;
(四)政府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本基金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活动。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捐赠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设立助学专项资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困难;奖励德才兼备的学生;
(二)设立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三)设立救助资金,实施教育慈善救助;
(四)设立奖助专项资金,奖助“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成绩突出的教师;
(五)资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全省范围的公开募集活动;
(二)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三)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自主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本基金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基金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数额以及资金的用途。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对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有其他违反协议的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6日理事会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