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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体现公益性与增进事业发展相结合,兼顾基金会收益和劳资分配,统筹工作职能、岗位设置和人员分工,按照定职定岗、岗酬相适、奖罚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基本劳资关系的岗位聘用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促进人事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下设综合部、项目部、资金部三个部门,具体岗位如下:

(一)各部门主任,主要负责本部门工作,对分管领导负责;

(二)各部门副主任,协助本部门主任开展工作;

(三)各部门办事员,负责完成本部门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层级人员未向上级请示或未经授权,不应越级上报或签署文件。

第三章 聘用

第六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七条 基金会按照自愿、公开、择优和人岗相适的原则招聘专职工作人员。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聘人员,统一由基金会按照招聘岗位和用人条件组织报名、初审、面试、考察并办理录用(试用)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经过面试合格后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的基本工资,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

第十条 基金会综合部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员工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核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十一条 基金会内设部门负责人任命,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恪尽职守;

(二)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三)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四)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五)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有事要请销假。

第五章 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包括的工资待遇有:

(一)基本工资,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用于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较之工资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

(二)绩效工资,即完成岗位职责及工作,对该岗位所达成的效果而支付的工资部分;

(三)薪级工资,即以岗位级别及薪酬级别为依据确定的工资部分;

(四)奖金,即对员工工作的肯定或对突出贡献的奖励。包括年终奖、专门奖励等。

第十四条 福利及其他,即对员工工作经验、劳动奉献等积累所给的福利或补贴部分。包括: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餐费补贴、图书资料费、节假日慰问金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享受试用期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专职聘用人员调资晋级参照事业单位调资晋级办法执行。

第六章 劳动保障及其他

第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照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基金会出资并安排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十九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保障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第二十条 基金会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支持专兼职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党员、团员等义务和权利,并提供其参加组织活动、业务学习、技能培训等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七章 请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请假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须填写《请假表》,三天(含三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综合部备案;三天以上除部门负责人批准外,须上报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员工请假须于前一天安排好工作,并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计算;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负责人或办公室请准,返岗时仍依照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计算。

第八章 考核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对员工的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等。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诚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八条 返聘人员、借调人员、实习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且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且不发放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九章 离职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基金会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工作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指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工作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江苏省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