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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教育基金会章程》,为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每一项目合理、合规、合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项目管理部门的职责、立项程序、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经费管理及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条 本会实施的项目包括资助型项目和操作型项目。
第三条 本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会征集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基金适用范围的项目,通过网络和其他选择,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五条 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并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二)捐赠者无明确受赠者的由本会项目部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无捐赠意愿的,捐赠款列入本会基金会基金,作为本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经费;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人员)同捐赠者(或代表)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四)根据捐赠立项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者单位或其当地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六条 本会自主立项或与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共同立项的立项规定:
(一)由专人负责或与共同立项单位制订项目计划书或和项目实施办法。
(二)对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进行评估。
(三)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经理事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与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共同立项的项目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
第七条 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共同立项项目按共同签发的通知规定的实施办法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明确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
项目责任人对管理项目要终身负责,接受审计监督和本会监事的监督。
第八条 本会对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管理部门要分工明确,按项目把责任落实到人。
本会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按协议或实施办法准确掌握本会立项的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有关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本项制度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