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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助学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根据江苏省教育基金会章程,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特制订本助学计划的实施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条件

(一)资助对象:

1.在我省小学教育、中等教育(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和中专、中技学校)和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阶段就读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

2.在我省上述学校就读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资助对象的条件:

1.学生的抚养人亡故,或抚养方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政府特困、低保政策补助等家庭经济情况特殊困难。

2.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1.国内外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2.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已向其提供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的。


二、资助标准

资助以学年为单位实施,具体标准原则上参照资助对象的年度学费标准确定。

享受资助的学生在学年结束后仍符合受助条件的,可继续申请资助。


三、助学计划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1.申请资助的学生需于新学期初向江苏省教育基金会提出书面资助申请书,并逐条如实认真填写《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助学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有关部分内容;

2.所在学校或由学校委托学生本人到有关乡镇或街道取得《申请表》的情况证明并签章;

3.所在学校填写有关情况证明并签章后,将《申请表》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4.经审核通过的《申请表》,连同受资助学生的申请书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要求一并寄送到江苏省教育基金会。

(二)享受资助学生的资格审定:

1.省教育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先行对学生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对经初审通过的申请学生,视情况再由省教育基金会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实:

(1)委托申请学生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基金会进行核实;

(2)由省教育基金会指定当地有关人员进行核实;

(3)委托志愿者到申请学生学校或家庭所在地进行实地核实;

(4)由省教育基金会直接派员进行核实。

(三)享受资助学生名单的最后确定:

1.经上述程序审核的申请者,提交省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最后确定。

2.对省教育基金会与合作或捐赠单位正式签订捐赠使用用途协议的项目,应根据协议的要求,按捐赠者意愿,定向确定享受资助的学生名单。

3.年度助学计划的制订与享受资助学生的资格审定,要与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相结合。


四、助学计划的落实与检查

(一) 根据最后确定的享受资助的学生名单,省教育基金会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最便捷的办法,将资助款汇到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受资助学生所在学校,并通知本人领取。

(二) 享受省教育基金会资助的学生名单,通过媒体按学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三) 享受资助的学生所在学校,应配合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建立本校受资助学生的长期档案,认真考察受资助学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如实向省教育基金会反映有关情况,并接受省教育基金会及其委托机构的检查。

(四) 享受资助的学生本人必须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省教育基金会将定期组织对受资助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终止资助:

1.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2.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已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的;

3.资助款项被享受资助学生的家庭或他人挪作他用的;

4.受资助学生个人生活铺张浪费的;

5.受资助学生违反校规受到处分的。

终止资助的决定权在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因各种情况终止资助的学生名单,必要时也向社会公布。


五、助学计划项目管理的评估

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将建立助学计划项目管理评估制度。组织精干、高效的评估机构,及时采集各种相关信息与数据,定期对助学计划的实施进行分析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并据此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提高助学计划的实施效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