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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布,是指本教育基金会按照《慈善法》、《条例》、《办法》、《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情况通过基金会网站、简报或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凡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及时向社会公布的本教育基金会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组织募捐活动的情况;
(三)开展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本基金会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布更多的信息。
第五条 本基金会在每年规定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可在基金会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或摘要。
本教育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按照《慈善法》、《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对外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的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教育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九条 基金会网站为公布本基金会重要信息的主要媒体。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在基金会网站登载,或按有关规定在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政务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其它信息可以选择有关报刊、电视台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的媒体。其它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本基金会的活动地域。
第十一条 公布的信息内容中注明本基金会的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应公示1次。
第十四条 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起施行。